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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校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校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2.能够全面、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

3.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建设,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单位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成效显著。

4.单位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团结协作,工作不推诿、不扯皮。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干群关系融洽,凝聚力强。

5.在评选年度内,对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先进评选资格:

(1)工作有明显失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因主观因素未完成学校部署的工作任务;

(3)教职工存在较严重违规违纪情况;

(4)不能认真执行学校文件规定。

(二)先进工作者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拥护、支持、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工作中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3.立足本职,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两年年终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4.先进工作者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1)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两年内获教学质量优秀奖1次,并至少有下列成绩之一:

1)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主编教材、专著一部;

2)主持校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建设一项,或主持精品课建设一门,或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3)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4)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项。

(2)后勤、产业人员:努力学习钻研新知识、新技术,具有过硬的技能和本领,工作量饱满,在节能降耗、安全生产、技术革新中表现突出且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极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改革或者小发明创造,并取得明显效果。

(3)中层干部、管理干部:两年内有论文公开发表,在转变作风、加强管理方面表现突出。中层干部还要求工作有创新、有经验,在校内或行业交流中得到好评。

第二条 评选比例

(一)先进集体:只评校级,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先进工作者:以单位在岗人数为基数,教学单位评选比例为4%;其他单位的评选比例为3%。中层干部按照3%的比例评选。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每两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二)评选、推荐工作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召开教职工大会,全面总结工作,结合两学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进行评选推荐。

(三)各党(总)支部在全校范围内推荐5个校级先进集体(可以自荐)候选单位,2-3名优秀中干候选人,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按比例推荐上报。

(四)劳动竞赛委员会根据公开评选推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

(五)候选名单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学院党委会或办公会审批。

(六)审批通过后的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行文表彰。

第四条 材料要求

(一)先进集体: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先进集体登记表》(附件1),并附2000字左右的申报材料(A4,4号宋体字),主要突出工作业绩和工作创新。

(二)先进工作者: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先进工作者登记表》(附件2),并附1500字左右的典型事迹材料。

(三)逾期不报或材料不全者,视为放弃参评。

第五条 表彰奖励

(一)学校于教师节前后召开庆祝教师节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荣誉证、奖金。校级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奖金,先进工作者奖励1000元奖金。

(二)学校将利用校报、校园网、广播等媒体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创建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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