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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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陕西省《深化科技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6〕38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纵向科研经费按照项目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学预算、合理开支、合规使用”的原则。

(一)凡以西安航空学院名义或以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身份申请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二)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定使用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严禁违规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四条 为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有关财税制度、规避科技风险、防止科研经费不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学校有权直接划拨或冻结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因科研项目引发的合同纠纷,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负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机制以及“权责一致、奖惩兼施”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财务处、科技处、国资处、图书馆、审计处、监察处、二级学院(部)等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承担因学术道德规范争议、合同纠纷等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二)校长和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二级学院(部)对本单位教职工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督促和保障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科研任务的完成及经费的使用等情况,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量化核算、业绩奖励及考核评定。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咨询;会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的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会同科技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五)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相关档案管理及相关政策咨询;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会同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六)国资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科研图书的验收、汇总与管理。

(八)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作为学校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科研项目实行定期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以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经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聘用专(兼)职科研秘书,科技处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 建立校内科技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项目负责人共享的科研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结题(验收)及其经费使用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依照项目预算和批准立项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预算和规定无明确说明的,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设备使用学习培训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须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开发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其运输、装卸、整理等而产生的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验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试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出差审批及报销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有关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咨询、短期技术学习培训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西安地区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范围。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评审验收专家的费用。

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据实编制,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明细项目、姓名、身份证号、职称、银行卡号、金额),参照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以上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总额不得突破以上内容预算总额。

(二)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以上级部门核准的预算为准。若间接费用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管理费:用于补充学校科研业务开展所需的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宣传、接待、咨询等方面的经费支出以及为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费。学校提取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其中40%划拨给各二级学院(部)。

2.绩效支出:用于项目成员的绩效奖励。在项目结题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各二级学院(部)(含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的,包括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行为的。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需向外单位拨款时,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要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科技处、财务处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财务部门依据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40%划拨给各二级学院(部)。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支出;合同或协议无明确要求或约定的,可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

代购设备款只能用于合同中规定的为对方购买的设备,项目组凭设备发票在科技处备案,不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在财务处办理报销或转账手续时需附项目立项合同书。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外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要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项目批复、(外协)项目合同、收款单位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办理转拨手续。合作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有资质要求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收款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项目名称、性质、金额)。科技处确认无误后,通知项目负责人并依照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条款填写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并到财务处登记预算科目及金额,严格按预算支出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一经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相关科目预算时,须征得项目管理部门、委托方或科技处批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西安航空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或《西安航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1,2),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者总额不得调增,但三者之间的费用可以自行调剂使用。

第六章 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完结题手续后及时填写《西安航空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结算审批表》(见附件3),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申请办理结账。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项目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将项目结余经费转作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使用。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或协议,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纵向科研项目若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若无明确要求,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项目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应用研究等,也可适当用于在校学生助研酬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若无明确要求,剩余资金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如无合同约定的,结余经费的85%可由课题组自行处置,其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使用结余经费购买实验仪器设备。

第七章 科研经费报销规定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凡使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办公用品、家具、图书等物资,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由国资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

科研经费采购固定资产,应按学校相关采购办法和流程进行。科研经费用于购置材料,凡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签订正式采购合同,超过3万元的应按照学校招投标规定办理。各二级学院(部)应建立所购置材料的验收、保管、出入库、领用、审核等制度,设立固定场所存放,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需凭入库单方可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符合规范的真实票据。

凡报销与承担科研项目相关的差旅费,发生费用的相关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全面负责。

纵向科研经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报销,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校级项目、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科研启动经费2000元以下(含2000元)报销由校级项目负责人、高层次人才及博士本人签字报销;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报销,由科技处处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报销,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项目研究计划变动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委托1名学校在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经科技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须办理委托项目负责人手续;逾期不办理委托手续的,学校暂停其经费使用。被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该项目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以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奖励形式发放的费用须通过个人银行卡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航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航院字〔2013〕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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