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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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促进科研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发挥其在科研水平提升、优秀人才聚集、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包括学校批准建立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研究所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目标化管理,通过采取竞争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实施学科带头人、科研平台、创新团队捆绑式建设思路来不断优化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环境。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科研平台的验收与管理,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的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

(二)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申报地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四)组织对科研平台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部)是科研平台建设任务的承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

(二)推荐科研平台负责人;

(三)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及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指导科研平台确定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会同科技处对科研平台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科研平台的主任(所长)是平台建设与发展的负责人,对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人、财、物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研平台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科研平台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负责落实科研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三)凝练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培养、引进和聘任研究人员,建设相对稳定的创新团队,组织申报和承担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研究环境;

(四)负责购置及管理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行;

(五)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科研平台的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各科研平台要组建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至少由5名以上的校内外同行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校外知名专家担任。

第十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二级学院(部),在申报科研平台时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西安航空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请书》(见附件),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所申报的科研平台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批准的校级科研平台须与学校签订《西安航空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是科研平台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批复。

第十一条国家、省部和地市级科研平台的申报原则上应在满足申报条件的校级科研平台基础上择优推荐,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申报,应由相应二级学院(部)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校级科研平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条款、联合共建协议及其内部管理办法等。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由学校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校长聘任。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推荐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主任(所长)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条件成熟的科研平台可设置固定名额的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经费采取财政专项资助、上级主管部门配套和学校投入等方式筹集。在科研平台三年建设期内学校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建设任务书》条款、合作协议等。

第五章考核、评价与验收

第十六条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综合绩效评价考核制度,评价考核指标(内容)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研项目与经费、创新成果水平、合作交流、技术开发与服务、成果转化、科教结合、科学普及等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评价考核指标在签订《建设任务书》时须做明确说明。

每个科研平台在三年的建设期内,须取得以下科研业绩中的至少两项:

(一)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二)获得到款额超过50万元资助额度的横向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款额超过150万元;

(三)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出版专著1部;

(四)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SSCI、EI期刊检索收录的文章2篇。

第十七条科研平台建设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验收。年度考核、中期检查根据《建设任务书》采用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科研平台主任(所长)每年年底需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展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主要汇报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利用率、完成的科研成果等)、团队成员的科研业绩情况(包括论文、立项、专利及成果获奖等)、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备案。

依托科研平台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均应采用双署名标注科研平台名称,须注明“×××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或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或“×××人文社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科研平台在年度考核、中期检查中若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等情况,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并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科研平台建设期满后,应向科技处提交验收报告,科技处根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科研平台将保持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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