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行政管理 >> 正文
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3-0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明确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西安航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 名,秘书1名,委员7或9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为奇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须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学院全职在编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学术造诣深,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有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更换人选,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学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二)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本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提议增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成员须占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位授予异议

第八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由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经济管理学院

2015年1月10日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259号 邮编:710077 电话:029-84229504
Copyright © 西安航空学院  陕ICP备11002504号-2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中心